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现就《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2014年我省印发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非税〔2014〕7号),对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以及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2022年底我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现“全区域、全票种、全行业”覆盖。随着电子化改革不断推进,2014年制定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目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需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适应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以及2023年财政部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3号),结合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需求,省财政厅相应对《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对结算电子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监制、申领和核发,使用与管理,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申领主体
明确规定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申领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票据票面信息和适用范围。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有: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非同级财政拨款,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三)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监制、申领与核发
明确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监制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并对监制要求进行规定。明确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申领、核发程序,要求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说明原因。
(四)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管理相关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明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向交款人交付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五)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核销和监督检查
明确核销和监督检查等要求,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财政部门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行为,应当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三、切实加强票据管理监督
(一)严格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申领主体。《办法》将原使用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用票管理,在核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时,根据《办法》规定审核用票单位资格,对因政策调整不再具备用票资格的社会团体,要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二)严格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监制、申领、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申领、使用、冲红、结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