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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案件涉及医药领域。
1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经查,本项集中可能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巴曲酶注射液是一种降低纤维蛋白原药物,在全频听力下降突发性聋的治疗上难以被其他药品替代。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一是解除先声药业与全球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唯一供应商dsm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的协议约定。二是剥离先声药业在研巴曲酶注射液业务至合格第三方继续研发,向剥离买方承担巴曲酶原料药供应义务,并为剥离买方与dsm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必要协助。三是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20%。四是集中实施后保障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用药需求。五是若未按时解除协议约定、未按时完成剥离或者剥离买方未按时实施研发,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50%。
点评 本案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既打破了上游原料药销售环节垄断,为下游注射液市场保留竞争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又直接惠及患者,集中实施后巴曲酶注射液即降价20%以上,单支药品降价约40元,有力保障了患者利益。
2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4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第一生化没收违法所得3.38亿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24亿元;对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分别没收违法所得4758.02万元、6.16亿元,并分别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1110.92万元、7252.43万元;对民康制药没收违法所得204.57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743.98万元。上述4家企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7月31日对上述4家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的急慢性感染。
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4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该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以来,4家企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2303~2918元/支的价格销售该药,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行为:一是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生产的其他制剂;二是将从国外进口、73~94元/克的原料药,通过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逐步推高至1.8万~3.5万元/克,造成产品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高导致的假象;三是产品价格远超国外同类产品23~183元/支的销售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点评 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是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急慢性感染的重要药品,属于医保乙类药品,鉴于严峻的耐药形势,被视为治疗此类感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治疗相关疾病不可或缺。涉案企业以违法手段推高药价,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本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降低过高药价,有效维护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西祥宇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6.36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16日对江西祥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碘化油原料药,是生产碘化油注射液的主要原料。碘化油注射液主要用于成人肝癌中期患者的动脉化疗栓塞治疗。
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江西祥宇通过与国内唯一一家碘化油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大量购买该企业生产的碘化油原料药等方式,基本控制了碘化油原料药货源,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从4681元/公斤逐步提高到13500~14500元/公斤,提价幅度明显高于其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似市场条件下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点评 碘化油注射液作为医疗诊断中常用的造影剂,在肝癌介入手术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药品。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碘化油注射液的稳定供应,维护了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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