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ks8凯发官方网站

来源:贸易救济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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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同时,调查机关决定,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目前对欧盟正在调查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仍将英国视同于欧盟成员国处理。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甲酚,又称间甲基苯酚。

  英文名称:m-cresol、meta-cresol、3-cresol或3-methyphenol。

  化学分子式:c7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间甲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有间甲酚气味,微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乙醚、氢氧化钠等溶剂,可燃。

  主要用途:间甲酚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可用于生产维生素e、杀螟松、倍硫磷、二氯苯醚菊酯、抗氧剂ca、染料dpa、树脂增塑剂、压敏燃料等显影剂、百里香酚、薄荷醇等,广泛运用于医药、农药、抗氧剂、染料、香料、杀菌剂、防霉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211。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北美沙索化学有限公司 131.7%

  (sasolchemicals north america llc)

  2.美国沙索化学有限公司 131.7%

  (sasolchemicals (usa)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131.7%

  (all others)

  欧盟及英国公司: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27.9%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 其他欧盟及英国公司 49.5%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54.8%

  (mitsui chemicals, inc.)

  2.本州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54.8%

  (honshu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3. 其他日本公司 54.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1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间甲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间甲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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