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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三条第(五)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第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
行政确认 | 外资管理处 | 省级、市级、计划单列市 | 不在网上办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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