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ks8凯发官方网站-凯发k8官方网娱乐官方 >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规划 > 其它
索 引 号 | fj00121-0207-2023-00028 | 文号 | 闽商务〔2023〕136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 2023-08-22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1-0207-2023-00028 | ||
文号 | 闽商务〔2023〕13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商务厅 | ||
生成日期 | 2023-08-22 | ||
标题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和《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及《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福建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
第四条 各商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执法部门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每季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三条 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第十五条《福建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与本基准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基准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有1项内容未公开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有2项内容未公开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有3项内容未公开的 |
处5000元罚款 |
||||
2 |
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满5日改正的 |
处8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不满10日才改正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3 |
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或未按要求及时在商务部建立的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中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满5日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不满10日才改正的 |
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4 |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满5日改正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不满10日才改正的 |
处2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5 |
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满5日改正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不满10日才改正的 |
处2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逾期10日以上才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违反本条规定的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
|
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严重 |
违法本条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劳务人员5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5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6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100人以上15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7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15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8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200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9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7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300人以上,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10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0元罚款 |
||||
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
轻微 |
涉及劳务人员100人以上15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5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务人员15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6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200人以上25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7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250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8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300人以上400人(含)以下,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9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7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400人以上,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企业处10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0元罚款 |
||||
1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轻微 |
涉及劳务人员在5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及劳务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2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上15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4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在15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6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在200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8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0元罚款 |
|||||
特别 |
涉及劳务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
对企业处19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5000元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11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7日(含7日)的 |
对企业处1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 |
对企业处15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逾期15日以上的 |
对企业处20000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
||||
1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
《对外权细化标准(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轻微 |
涉及劳务人员在5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 |
|
一般 |
涉及劳务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2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上15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4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劳务人员在15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6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000元罚款 |
||||
涉及劳务人员在200人以上300人(含)以下的 |
对企业处18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0元罚款 |
|||||
特别 |
涉及劳务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
对企业处19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5000元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4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家电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家电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
警告 |
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
15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般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1项行为的 |
警告 |
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
严重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2项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一次违反本规定中3项及以上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 |
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处3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6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 |
|
轻微 |
逾期少于10日改正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一般 |
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超过20日才改正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经责令整改,仍拒不配合调查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17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章程和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章程或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的,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章程或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18 |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要求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ks8凯发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有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但信息不全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有留存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但信息不全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19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身份、交易信息的 |
|
轻微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信息5年以上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法向第三方提供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信息5年以上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法向第三方提供购卡人或其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0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一次性购卡超过限额或通过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客户,不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登记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
轻微 |
客户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付款,但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登记的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销售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付款,但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登记的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销售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充值的单用途卡额度超过规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或充值单用途卡单张资金余额超过限额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发行或充值单用途卡单张资金余额超过限额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2 |
单用途卡有效期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
轻微 |
记名卡设置有效期,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记名卡设置有效期,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按规定提供或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4 |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
轻微 |
原卡存在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将资金退至原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不将资金退至原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将资金退至其他企业单用途卡内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将资金退至本企业其他类型的单用途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规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
轻微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办理退卡时,留存的退卡人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支付现金(超过100元)办理退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办理退卡时,留存的退卡人信息欠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支付现金(超过100元)办理退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6 |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的,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
轻微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在退卡时向持卡人收费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公示日期不足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没有在备案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在退卡时向持卡人收费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公示日期不足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提前终止未到期单用途卡,没有在备案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7 |
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对预收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
轻微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不是本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将预收资金用于用于不是本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8 |
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符合规定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
轻微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一般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29 |
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或发卡企业填报信息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
轻微 |
发卡企业超期填报,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指定媒体公示处罚信息 |
发卡企业超期没有填报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发现发卡企业填报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经责令整改,改正不到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发卡企业超期填报,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卡企业没有填报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发现发卡企业填报时故意隐瞒或虚报,造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1、因同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30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平交易的。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轻微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平交易的,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可向社会公告 |
||||||
一般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平交易的,责令改正后仍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严重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平交易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31 |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的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轻微 |
零售商初次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可向社会公告 |
||||||
一般 |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后仍违反促销行为规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严重 |
零售商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促销行为规定 |
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32 |
加油站点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的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加油站点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1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2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3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加油站点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33 |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可向社会公告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34 |
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35 |
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36 |
①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37 |
①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38 |
①经销商、ks8凯发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39 |
①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40 |
①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41 |
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ks8凯发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ks8凯发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42 |
①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43 |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
44 |
①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ks8凯发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政策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45 |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46 |
①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47 |
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ks8凯发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48 |
①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49 |
①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未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第一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 |
第二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以上发现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50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
一般 |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
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
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
51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一般 |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
对企业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
对企业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
52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一般 |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
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
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 |
对企业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53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一般 |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
对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
对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在1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
对企业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在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注:“违法情节”一栏中涉及违反次数计算的,只累加三年内同种违法行为的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